訂定「合夥協議書」,明確規定下列條款:
明訂每個合夥人的投資額,所占股份的比例。
明訂吸引新合夥人的辦法。
明訂每個合夥人的權利義務。
明訂退夥的辦法。
明訂產生盈餘與虧損的分配與負擔方式
最常見的合夥投資糾紛情況一:帳冊、帳目不清
帳冊、帳簿不清楚,是常見的合夥投資糾紛情形。也常常會發生其他合夥人拒絕交出合夥的帳冊資料。
對於合夥關係中,法律有規定合夥事務檢查權,使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的合夥人,可以隨時請求檢查合夥事務及財產狀況。
一但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的合夥人提出檢查賬冊、清冊的要求時,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便不得拒絕。否則及是違反合夥的規定,這時候無從查閱合夥帳簿、資料、財產狀況的合夥人,
便可以提起「檢查合夥事務」、「請求提出帳簿」等等的訴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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